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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殴打犯罪嫌疑人,导致自己受伤,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

受害人殴打犯罪嫌疑人,导致自己受伤,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

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案件的起因是王某与李某为相邻商家,双方因琐事互相殴打,李某起身飞踹王某,导致李某自己摔倒致腰部受伤,随后李某报案,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,公安机关以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。

在审查起诉阶段,犯罪嫌疑人王某委托本所李哲、高佳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。辩护人通过观看监控视频及查阅卷宗,认为李某的摔倒受伤结果与王某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,不应将受伤结果归责于王某,故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经辩护人与检察院多次沟通,最后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依照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王某不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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